英山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

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

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3

超越代理权限

4

采购文件不经采购人确认的

5

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6

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7

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8

违法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9

与采购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10

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1

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12

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3

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14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15

提供采购文件收取费用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16

代理集采项目时向采购人或供应商转嫁评审劳务费的

17

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18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9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

20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

21

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的

22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23

设定最低限价的

24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的

25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26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的

27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28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9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30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31

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作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32

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33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

34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35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6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7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38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9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40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41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

42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43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的

44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的

45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6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47

将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已明令取消或不再办理的资质、资格、认证、奖项等作为评审因素的

48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49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

50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

51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52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53

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

54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

55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

56

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

57

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的

58

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59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60

未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适用主体:供应商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

为釆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釆购项目(除单 一来源釆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活动

3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4

按照釆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5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8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9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 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1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16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17

向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8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19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釆购人签订政府釆购合同

20

未按照釆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釆购合同,或者与釆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釆购人签订政府釆购合同

22

未按照釆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釆购合同,或者与釆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终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4

捏造事实进、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25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

湖北省政府釆购评审专家申报系统上传虚假申请材料。

2

擅自增加或减少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擅自调整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

3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4

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澄清或者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5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6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

评审前拒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釆购人或釆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的

8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9

与参加政府釆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之一的,未依法回避

10

收受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时间超过三十日,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2

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3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4

其他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行为

5

未依法公开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未依法公开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未依法公开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6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阉、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釆购代理机构, 其他干预釆购人自主选择釆购代理机构的行为

8

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